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梁景堂
       梁蜜
       梁釋眞
       梁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訴外人 梁素玲 及被告繼承被繼承人 梁子順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分割為訴外人梁素玲與被告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比例分別
共有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兩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
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屬同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爰以原告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茲因被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
且未經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爰依前開規定,命即為訴訟之
辯論,合先敘明。
二、被告梁景堂、梁蜜、梁釋眞、梁志賢(下稱被告梁景堂等4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梁素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56,000元及利息未
清償,業經原告取得本院所核發96年度執字第12267號債權
憑證在案。
㈡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梁素玲及被告之被
繼承人梁子順所有,嗣梁子順死亡後,系爭土地雖已由梁素
玲及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惟未協議分割,仍由渠等 公同 共有

㈢梁素玲怠於行使分割系爭土地之權利,妨礙原告對梁素玲財
產之執行,原告為保全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前段、
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分割系爭
土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被告梁景堂等4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債
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土地繼承登
記資料查核無訛;被告梁景堂等4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具狀答辯,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
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
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梁素玲積欠原
告款項,業經原告取得上開債權憑證,已如前述,而系爭土
地為梁素玲及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梁子順之遺產,並於民國10
0年7月8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有前揭土地登
記謄本、異動索引,並經本院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
繼承登記之資料核閱屬實,有該地政事務所104年3月6日彰
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在卷
可稽。再查,系爭土地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系爭土地為梁子順之子女即被告與梁素玲所繼承,
原告主張應按附表之分割方法欄即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被告梁景堂等4人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
被告均不爭執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又原告主張亦合於民
法第1144條等規定,是按附表所示比例分割為如附表分割方
法欄所示,應屬妥適。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代
位梁素玲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並由梁素玲及被告按附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分割方法│
│├──┬──┬──┬──┬───┤├───┤││
││縣市○鄉鎮○段○○段│地號│目│平方│││
│號││市區│││││公尺│範圍│(按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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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素玲、梁景堂、梁│
│1│彰化│秀水│西興││1508-│田│1,720│公同共有│蜜、梁釋眞、梁志賢│
││縣○鄉○段││0000│││1分之1│應有部分各5分之1│
│││││││││││
├─┼──┼──┼──┼──┼───┼─┼───┼────┼─────────┤
││││││││││梁素玲、梁景堂、梁│
│2│彰化│秀水│西興││1510-│田│1,000│公同共有│蜜、梁釋眞、梁志賢│
││縣○鄉○段││0000│││1分之1│應有部分各5分之1│
│││││││││││
├─┼──┼──┼──┼──┼───┼─┼───┼────┼─────────┤
││││││││││梁素玲、梁景堂、梁│
│3│彰化│秀水│西興││1871-│建│70│公同共有│蜜、梁釋眞、梁志賢│
││縣○鄉○段││0008│││1分之1│應有部分各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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