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周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尚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