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盧姿伶 相對人 林麗珠 即 林麗如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麗如於民國10
3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麗如向聲請人借款①3,47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3年9月23日起至123年9月2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本件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於104年9月15日變更為1億1,000萬元;於105年3月1日再變更為1億2,900萬元,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麗如再向聲請人借款②5,750萬元、及邀同第三人 黃士誠 、 黃枝樹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③2,000萬元,②③借款期間均為自106年1月10日起至106年7月10日止,均為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麗如於106年2月5日死亡,核其繼承人 林賢明 、林文明、 林文珍 均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僅相對人林麗珠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3月3日高少家美家司雄106司繼字第734號通知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林麗珠為被繼承人林麗如之合法繼承人,依法亦應承受其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相對人林麗珠於借款②③清償期屆至後,②邀同第三人黃枝樹為連帶保證人、③邀同第三人黃枝樹、黃士誠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9月30日與聲請人簽訂契約,展延上開二筆借款之借款期間至107年7月10日止,有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在卷可稽。詎相對人林麗珠①自106年10月23日起、②③自106年1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及利息,尚欠本金①30,350,949元、②57,500,000元、③15,592,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經聲請人於107年2月
8日向相對人催告償還,相對人亦於107年2月9日收受催告通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麗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58││0│4│07.00│10000分│││││││││││││之6016││├──┼───┼────┼──┼──┼───┼─┼──┼──┼────┼────┼─────┤│002│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58-1││0│1│50.00│全部││├──┼───┼────┼──┼──┼───┼─┼──┼──┼────┼────┼─────┤│003│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58-10││0│0│20.00│10000分│││││││││││││之6016││├──┼───┼────┼──┼──┼───┼─┼──┼──┼────┼────┼─────┤│004│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58-16││0│0│72.00│10000分│││││││││││││之6016││├──┼───┼────┼──┼──┼───┼─┼──┼──┼────┼────┼─────┤│005│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58-19││0│5│03.00│10000分│││││││││││││之6016││└──┴───┴────┴──┴──┴───┴─┴──┴──┴────┴────┴─────┘┌──────────────────────────────────────────────────────────────┐│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28│中山路61之1號○○○鎮○○段65│鋼筋混凝土│一層68.30、二層101.67│屋頂突出物│全部││││││8-1地號│造、三層樓│、三層35.94、騎樓33.30│8.47││││││││房│,總面積239.21││││├──┼───┼───────┼───────┼─────┼───────────┼─────┼──┼────────────┤│002│3070│中山路59號5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五層363.00,總面積36│陽台109.82│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658-19地號│造、十一層│3.00│││**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6431。│├──┼───┼───────┼───────┼─────┼───────────┼─────┼──┼────────────┤│003│3071│中山路59號6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六層363.00,總面積36│陽台109.82│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658-19地號│造、十一層│3.00│││**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7222。│├──┼───┼───────┼───────┼─────┼───────────┼─────┼──┼────────────┤│004│3072│中山路59號7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七層340.08,總面積3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地號│造、十一層│0.08│││**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8594。│├──┼───┼───────┼───────┼─────┼───────────┼─────┼──┼────────────┤│005│3073│中山路59號8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八層340.08,總面積3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地號│造、十一層│0.08│││**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8594。│├──┼───┼───────┼───────┼─────┼───────────┼─────┼──┼────────────┤│006│3074│中山路59號9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九層340.08,總面積3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地號│造、十一層│0.08│││**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8593。│├──┼───┼───────┼───────┼─────┼───────────┼─────┼──┼────────────┤│007│3075│中山路59號10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十層340.08,總面積3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地號│造、十一層│0.08│││**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8593。│├──┼───┼───────┼───────┼─────┼───────────┼─────┼──┼────────────┤│008│3076│中山路59號11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十一層323.88,總面積││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8地號│造、十一層│323.88│││**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8593。│├──┼───┼───────┼───────┼─────┼───────────┼─────┼──┼────────────┤│009│3081│中山路59號5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五層145.54,總面積1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之1│8-10、658-19地│造、十一層│5.54│││**1,444.99平方公尺;權利│││││號│樓房││││範圍:100000分之2163。│├──┼───┼───────┼───────┼─────┼───────────┼─────┼──┼────────────┤│010│3082│中山路59號6樓○○○鎮○○段65│鋼筋混凝土│第六層64.62,總面積64.││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3083建號││││之1│8-19地號│造、十一層│62│││**1,444.99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0分之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