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34號聲請人 張維維 相對人 趙郁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票據法第124條既未規定本票得準用同法第25條第1項關於指己匯票之規定,則發票人於本票填載自己為受款人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即不生票據法上效力,故該本票應以無記名本票視之。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本票,均另填載相對人本人為受款人,依前開說明,前述本票均應視為無記名本票,執票之聲請人自得據以聲請裁定許可本票強制執行。另聲請人共提出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本票45紙,總金額共計為450,000元。聲請狀雖亦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450,000元,然聲請事項中卻記載請求金額為460,000元,此記載顯為誤寫,併此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13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55│├──┼──────┼────┼───┼────┤│002│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56│├──┼──────┼────┼───┼────┤│003│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57│├──┼──────┼────┼───┼────┤│004│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58│├──┼──────┼────┼───┼────┤│005│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59│├──┼──────┼────┼───┼────┤│006│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0│├──┼──────┼────┼───┼────┤│007│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1│├──┼──────┼────┼───┼────┤│008│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2│├──┼──────┼────┼───┼────┤│009│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3│├──┼──────┼────┼───┼────┤│010│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4│├──┼──────┼────┼───┼────┤│011│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5│├──┼──────┼────┼───┼────┤│012│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6│├──┼──────┼────┼───┼────┤│013│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7│├──┼──────┼────┼───┼────┤│014│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8│├──┼──────┼────┼───┼────┤│015│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69│├──┼──────┼────┼───┼────┤│016│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0│├──┼──────┼────┼───┼────┤│017│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1│├──┼──────┼────┼───┼────┤│018│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2│├──┼──────┼────┼───┼────┤│019│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3│├──┼──────┼────┼───┼────┤│020│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4│├──┼──────┼────┼───┼────┤│021│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233875│├──┼──────┼────┼───┼────┤│022│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27│├──┼──────┼────┼───┼────┤│023│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28│├──┼──────┼────┼───┼────┤│024│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29│├──┼──────┼────┼───┼────┤│025│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0│├──┼──────┼────┼───┼────┤│026│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1│├──┼──────┼────┼───┼────┤│027│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2│├──┼──────┼────┼───┼────┤│028│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3│├──┼──────┼────┼───┼────┤│029│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4│├──┼──────┼────┼───┼────┤│030│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5│├──┼──────┼────┼───┼────┤│031│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6│├──┼──────┼────┼───┼────┤│032│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7│├──┼──────┼────┼───┼────┤│033│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8│├──┼──────┼────┼───┼────┤│034│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39│├──┼──────┼────┼───┼────┤│035│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0│├──┼──────┼────┼───┼────┤│036│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1│├──┼──────┼────┼───┼────┤│037│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2│├──┼──────┼────┼───┼────┤│038│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3│├──┼──────┼────┼───┼────┤│039│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4│├──┼──────┼────┼───┼────┤│040│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5│├──┼──────┼────┼───┼────┤│041│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6│├──┼──────┼────┼───┼────┤│042│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7│├──┼──────┼────┼───┼────┤│043│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8│├──┼──────┼────┼───┼────┤│044│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49│├──┼──────┼────┼───┼────┤│045│103年9月17日│10,000元│未載│CH78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