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曾炳南 相對人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相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9,950,000元②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0年3月29日②132年11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歐相木、歐
玲君、 林明道曾柏升 於①102年8月27日②101年8月27日③10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9,880,000元②24,200,000元③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3月21日②107年8月27日③105年3月31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3年12月27日②103年12月27日③103年12月27日及104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59,773,623元②15,541,731元③8,471,4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連帶保證書、本票、催告書、借款明細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臺南市政府函、臺南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等影本各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變更借據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3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5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5件、授信約定書影本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3│建│2721.56│全部│└──┴───┴────┴────┴──┴─┴────┴────┘┌───────────────────────────────────────┐│附表一(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夾│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層││積│││││││材料及││││突│一││││││號│││││││出│層││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面│計│位││││││││││││積││││├──┼─┼──────┼────┼────┼─┼─┼─┼─┼─┼─┼─┼───┤│001│6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3層樓房│15│35│24│21│75│22│平│全部││││金專一路21號│康區 王行 │鋼骨構造│74│6.│2.│.7│.0│70│方││││││段43地號││.5│40│33│8│6│.0│公││││││││1│││││8│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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