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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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盧炳憲 相對人 林阿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
規定,於94年6月17日起受讓保證責任臺南第七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及資產,並於96年8月31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4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
㈡第三人 黃進林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6日起至119年9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進林於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8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黃進林自104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08,1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黃進林已於101年5月3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林阿筍於101年8月30日分割繼承取得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切結書、同意書、借據影本、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金融貸款增補約據影本、欠款餘額明細表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92│建│97.47│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8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6│62│6.│19│13│平│加強│4.│平│全││││城北路758號│南區國聖│加強磚造│.6│.6│34│.0│4.│方│磚造│18│方││││││段492地││5│5││0│64│公│││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