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4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竊盜罪、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3、14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拘役210日,惟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有17罪,均屬拘役得易科罰金之類型,案情尚屬單純,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曾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且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前揭裁定意旨無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陳麗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3罪,各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16日110年8月16日(1)110年8月16日(2)110年2月28日(3)110年2月28日(聲請書誤載110/8/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2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6858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6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128號110年度易字第587、664號110年度易字第587、664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128號110年度易字第587號110年度易字第5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3月18日111年3月18日備註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共2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3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0年6月23日(2)110年6月23日(1)110年2月22日(2)110年6月20日(1)110年6月7日(2)110年6月13日(聲請書誤載110/05/21)(3)110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110/06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513、33939、33950、35376號(聲請書僅載32513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8、942、943、944、945、946、947、948、953號(聲請書僅載9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2日111年5月10日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共3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9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3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0年5月21日(聲請書誤載110/06/23)(2)110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110/06/23)(3)110年6月10日(聲請書誤載110/07/17)(1)110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110/06/13)(2)110年5月6日(3)110年5月13日(4)110年6月14日(5)110年6月23日(6)110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110/06/04)(7)110年6月10日(聲請書誤載110/06/07)(8)110年6月7日(9)110年6月9日(1)110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110/06/10)(2)110年7月17日(聲請書誤載110/06/10)(3)110年6月4日(聲請書誤載110/06/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8、942、943、944、945、946、947、948、953號(聲請書僅載9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3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9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111年度簡字第879號111年度簡字第1030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4日111年4月6日111年5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111年度簡字第879號111年度簡字第10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2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23日(聲請書誤載011/08/23)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18日110年8月10日110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3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9、940號(聲請書漏列9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六簡字第122號111年度簡字第155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6日111年6月27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六簡字第122號111年度簡字第155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8月5日111年10月5日備註編號15至17經同案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2日(聲請書誤載110/6/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9、9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5日111年10月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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