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浤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曾彥傑 債權人 趙君強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於111年10月20日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對附表編號2所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依附表說明欄所示方法進行變價分配程序,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則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此有本院111年10月20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於第四次拍賣之112年4月12日拍定,拍定金額新台幣(下同)2,680,000元(後行優先承買程序由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在案),管理人於113年3月7日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3年8月29日117桃清算仁字第7號函、領款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領據等資料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附表:編號財產細項說明1汽車車號:0000-0000出廠年度:西元2015年出廠迄今已近7年,已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足認無殘餘價值而無清算價值,返還債務人。2不動產1、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0萬分之152)2、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為2分之1)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2、於112年4月12日拍定,拍定金額新台幣(下同)2,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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