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儒炎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標的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被告「楊**」、「陳**」7人完整之姓名。
三、陳報第一項標的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並提出估算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