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奧特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9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