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奧特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9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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