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月蘭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7404號)
緣債務人徐月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5,42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72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