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71號聲請人長欣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0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凱全紙業有│玉山商業銀│97年9月8日│489,213元│0000000││││限公司│行新莊分行│││││├───┼─────┼─────┼──────┼─────┼─────┼──┤│002│鼎昕紙業有│玉山商業銀│97年8月31日│954,810元│0000000││││限公司│行新莊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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