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6號
原告金冠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祐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郭皓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再興 及連福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