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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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6號

原告金冠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祐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郭皓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再興連福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鎮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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