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陳寶雪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