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郭金華 訴訟代理人 郭燕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代理人 江靜福
林敏傑 劉武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計算式如下:(40,476×24.5)+(40,152×13.73)=1,542,94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