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零壹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月10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