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耀隆
張智陽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吳欣怡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蕭登化 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吳耀隆、張智陽、吳欣怡、蕭登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俱自白犯罪,且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