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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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號聲請人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