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黄照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林建泰 相對人 李振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作成之一零八年度聲字第十九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黃照」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黄照」。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姓名經核對其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之記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黃照」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楊忠城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