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2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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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2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