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繳交上訴費用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