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20號上訴人 吳依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忠志 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108年度婚字第22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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