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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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宏名 被告 林志鵬 被告 莊萬來 被告 顏春 有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鵬、莊萬來、 顏春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志鵬、莊萬來、顏春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1,8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