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51號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被告 陳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