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玖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一│行特精密企業│彰化銀行│92.5.31│一百一十四萬│CI九八│││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七千四百四十│五0四一││││││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