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縣崇智人文與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邱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縣崇智人文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113年12月10日府授教終字第1139552808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11月16日召開第1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暨簽到表、委託書、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要係變更第2條第5點辦理業務範圍增加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之推動,及第4條會址設立處,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113年12月10日府授教終字第1139552808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婕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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