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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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蔡禮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編號3之借據影本。
二、債務人蔡明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