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 柳貽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6,56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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