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81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蔡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