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債權人CroovyCo.,Ltd法定代理人 蔡玉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意本凡 而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3月31日及利率為年息12.5%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三、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
四、債務人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