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告歡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巨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930 號裁定(99.09.07)[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930 號裁定(99.09.0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