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43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9月26日20時許,前往臺中市○區○○里○○街○○○號,見該棟大樓住戶有人進出,遂尾隨該住戶上樓至告訴人乙○○位於6樓之1之住處門口等候。嗣告訴人乙○○於同日21時許,返回住處開門時,被告甲○○即趁隙無故侵入屋內,經告訴人乙○○數度要求被告甲○○離去,其均不聽規勸而仍留滯,告訴人乙○○始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其告訴,有本院98年10月23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