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聲判字第96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次按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亦有明文;則法院尚未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自無從認定案件已提起公訴。
二、查原告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九十六號),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惟原告前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於起訴時尚未經本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且其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未經起訴,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