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鋒榮
一、㈠債務人黃鋒榮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盧星光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鋒榮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盧星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鋒榮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盧星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