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權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 潘明昇 被告 曾冠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使用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秦富潔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權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 潘明昇 被告 曾冠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使用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