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品潔受刑人程馨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4259號、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品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馨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並由具保人蘇品潔於民國109年8月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9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