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 許家恩仕傑 工程行相對人 朱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埔簡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合計5,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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