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順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順松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郭順松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