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蘇愛茹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尚需扶養75歲、無工作能力之父親,自今年11月起遭扣薪3分之1,每月所得僅餘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3,700元標準,伊及父親生活將陷入困境,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執行或酌減扣薪金額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債務人如欲聲請停止執行,自須以其已提起前開條文規定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為前提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就強制執行程序提起本案訴訟,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附卷可佐(聲字卷第5至8頁)。依上說明,聲請人既未提起本案訴訟,即與前揭法條規定停止執行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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