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補字第364號原告 吳盈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