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806號聲請人 施楊研 聲請人 楊素蘭 聲請人 楊秀桂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楊素貞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施楊研、楊素蘭、楊秀桂為被繼承人楊素貞之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素貞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死亡,惟被繼承人楊素貞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當中,尚有 李國清 為繼承人。顯見被繼承人楊素貞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施楊研、楊素蘭、楊秀桂既為被繼承人楊素貞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楊素貞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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