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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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8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1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榮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陳金榮於民國111年1月19日17時53分許,無駕駛執照(其原本駕駛執照於94年間遭註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鎮東路交岔路口,左轉鎮東路,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黃○○(95年7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腳踏車沿文化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煞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黃○○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下肢擦挫傷等傷害。陳金榮於犯罪被發覺前,等待處理交通事故員警到場,自首前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二、證據:㈠告訴人黃○○、 黃國銓 於警詢(含談話紀錄表)及偵訊之指訴。
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診斷證明書。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雲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駕駛查詢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㈣查詢被告駕照註銷紀錄。
㈤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㈥被告於警詢(含談話紀錄表)、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應加重其刑。㈡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停留於現場,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1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是依檢察官本於被告表示願受科刑範圍之請求所為科刑判決,雙方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