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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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葉銘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蔡國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11年4月22日585,000元AZ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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