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上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教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匯眾興業有限公司 蘇福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1年3月31日31,926元R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