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江茂宗 即 江張玲 之繼承人
江啟隆 即江張玲之繼承人前列江茂宗即江張玲之繼承人、江啟隆即江張玲之繼承人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珍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