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5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1月5日,而於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7月16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係於96年1月5日,而於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0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靖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