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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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究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