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李政澔 被告 趙寅善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