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7號原告 羅雅妃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被告 張鴛鴦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2,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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