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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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告弘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瑀秀 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5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俊宏